南京地铁1号线工程地铁视讯系统
2004-10-10 17:43
南京城市地铁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地铁视讯系统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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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一号线工程,是国家九五期间批准建设、十五期间建成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是南京市快速轨道交通路网的骨干线路之一。 为了确保地铁可持续发展、提高地铁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同时为广大乘客提供多方位视讯信息, 南京城市地铁实业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对地铁视讯资源进行招商,现将资格预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南京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位于南京城市南北向中轴线上,北端连接城市东北部的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端连接正在规划建设的河西新城区。线路北起迈皋桥,沿线经过南京火车站、鼓楼、珠江路、新街口、小行等客流集散中心地带,止于奥体中心,全长 21.72 公里,共设 16 座车站,其中高架、地面站 5 座,地下站 11 座。总投资 84.85 亿元,工程于 2000 年 12 月开工建设, 2005 年 9 月通车。
二、项目介绍 1、资源状况 ( 1 )车站显示器位 车站显示器位处于各站台的上下行候车区域的上方,具体分布位置如下:
( 2 )车厢显示器位 南京地铁将进一步在列车车厢内设置视频终端,预计车厢内将设置 720台17″或19″液晶显示屏(LCD),启动时间稍晚于站台PDP。( 注:南京地铁初期购进 20列列车,每列6辆编组,共120辆,每辆预计设置6台LCD ) ( 3 )网络 南京地铁站内具备实现移动数字信号覆盖的条件,为之提供技术支持的设备有: • 网络设备资源; • 天馈系统资源。 2、合作方经营范围 南京地铁视讯系统 具备实时视频播放及广告发布的功能。在满足地铁导向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合作方可以通过 DVD 或 DVB-T 的形式将信号接入地铁视讯系统,在站台和列车显示终端上通过多窗口实时显示视频信息、综合图文信息(如广告、金融、气象等)、动画、新闻等多种信息。 3、合作方式 租赁经营 —— 合作方以租赁的形式从地铁公司取得地铁视讯资源经营权,自主经营,以租金的方式向地铁公司交纳资源使用费。 4、合作条件 ( 1 )合作方以租赁费的方式每年向地铁交纳资源使用费; ( 2 )合作方负责显示器及相关设备的投入、安装及运行期内的日常维护以及为之产生的费用。
三、对合作方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具备广告行业从业资格,资质证书齐全; 4、能负担广告经营前期投入,具有丰富的广告经营经验且企业社会信誉良好; 5、有与多媒体广告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6 、业主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时间安排 1 、 2004 年 10 月 10 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2 、 2004 年 10 月 20 日为地铁视讯资源招商资格预审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五、资格预审入围评审要素 1 、专业资质和经营范围; 2 、注册资金及财务状况; 3 、经营规模及资信状况; 4 、类似经营业绩; 5 、获奖情况; 6 、诚信度及合作态度。 资格预审时将对上述各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六、申请文件递交 1、申请文件格式 第一章 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格预审申请书附表 第二章 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资信证明等的复印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曾经或正在进行的类似广告经营项目情况 第五章 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表 第六章 拟参加经营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劳动合同、专业技术证书等的复印件) 第七章 其它 第八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申请文件递交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本公告附件,并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各一份及电子文件一份,于送达截止时间前送至下述地址。 地址:南京市珠江路 289 号南京城市地铁实业有限公司 邮编: 210018 联系人:王强 张亮 电话: 025-83221217 传真: 025-83362789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达时,申请人必须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近三年财务审计报表等证照的原件,以备进行验证。 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可靠,以便业主做出有依据的判断。若有虚假,一经查出,予以曝光,且取消今后参与南京地铁资源项目合作的资格。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具体材料证明其资质、业绩、经验等满足资格预审条件,否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 业主在完成资格预审后,将按优中取精的原则确定最终入围的申请人。业主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把投标通知函送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并入围的申请人。申请人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以传真方式,向业主确认已收到通知。 对未通过资格预审或通过资格预审但未入围的申请人,业主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南京城市地铁实业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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