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的来信来论刊登曾春光的文章,该文认为对冒用地铁优待票者当就地重罚。笔者认为,地铁公司是没有罚款权的。对这个问题,不必修改有关法规,地铁公司可以通过转变观念来解决问题。
首先需要明晰的是地铁公司和滥用优惠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实际上签订了短时短途运输服务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滥用优惠票的乘客违反约定使用不符合身份的票证,需要承担的是民事法律责任,其隐瞒真实情况的,冒用他人身份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地铁公司可以要求该乘客补足票款,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收票款。因此,滥用优惠票者违反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如当事人协商或者诉讼。而罚款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亦即是国家机关职权。要由私法调整的社会行为,为什么罚款反倒被优先地适用,而民事法律责任却被忽略呢?这也许和我们以前的一切社会关系行政化、公法化的思维有很大的关系。单位和个人都想突破平等关系,取得凌驾他人权利之上的公权力,比如保安想要和警察一样执法,商场想像公安机关一样惩罚小偷,以及随便戴个红袖章就罚款等等。地铁作为一个民事机构依然有不可遏制的行政冲动,这恐怕是根深蒂固的旧观念使然吧,现在碰到的难解困境,其实转变一下观念就可以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