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要闻

上海:地铁公司不退买错票差额惹争议

2006-12-08 00:49

 

      据新闻晨报消息:季女士每天乘轨道交通1号线从中山北路站到漕宝路站上下班,票价为4元。她买票时总习惯性买一张4元的票。4日下午,她在人民广场办完事后准备乘地铁到汉中路站,未加思索就买了一张4元车票,到了站台之后才意识到自己多了花钱:人民广场到汉中路站只有2站,3元车票就足够了。

  到了汉中路站,季女士立刻找到正在闸机口工作的站务员要求退还多付的1元钱,对方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像她这样的情况无法退还车票差额。“我实在搞不懂,为什么地铁票少付了钱需要补,多付了钱却不能退呢?”季女士感到不公平。

  多花了的票款无显示无提醒

  昨天下午,记者在轨道交通2号线河南中路站购买了一张4元的车票,到人民广场转乘1号线后来到汉中路站。

  记者将车票插入闸机打算出站,这时留意到,出入口的闸机显示屏上并未显示任何提示性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有糊涂乘客不知道自己多花了票钱乘地铁,那么他只能一直糊涂下去,没有人或者机器会提醒他。

  车站值班站长告诉记者,如果乘客买票后发现买错了,并且尚未经过闸机验票进入站台,那么可以在售票窗口将这张票全额退掉,或者换一张其他面额的车票并获得票款差额。但是,乘客一旦经过闸机验票进入站台后,就无法退票,更不可能退还差额。

  买错票多付钱的事并不少

  在一个交通论坛上,网名为“潜水的猪噜”的网友在帖子里叙述自己曾买错票多付车费,但是“心想也就是1元钱,懒得去换了”。

  在人民广场地铁站,游客黎先生告诉记者,他第一次乘地铁是在自动售票机前买票,误买了一张5元的车票,到了目的地后他将车票插入闸机离开了,系统也没有提示他多花了钱,事后他才知道那段路程的车费只要3元。

  地铁公司认为符合合同法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服务热线负责人马女士表示,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乘客在购买了单程车票后就相当于和地铁公司签订了一个运输合同,地铁公司有义务将乘客送至足额车资目的地。乘客自行变更目的地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后的目的地远于足额车资目的地,那么乘客应该按照规定补足车款;如果变更后的目的地近于足额车资目的地,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乘客个人承担。

  [赞成方阵营:消保委工作人员]

  不属霸王条款,不构成投诉

  对于地铁公司的说法,消保委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支持。他告诉记者,乘客在半途变更目的地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乘客自己负责,地铁公司的做法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霸王条款,不构成投诉。

  [反对方阵营:社会学家]

  不退款无法体现公平

  ■章友德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

  乘客购票后相当于和地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公平,“少要补、多不退”的原则并没有体现公平,尚有改进的空间。事实上,地铁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乘客在途中可能出现变更目的地的行为,及时告知乘客是否多支付了票款,并完善车票纠错机制,应该说,这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不过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

  ■胡守钧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车资不足要求乘客补全是合理的,但车资超出部分退还给乘客,同样也是合乎情理的,地铁公司把乘客车资超出部分“没收”的行为没有体现公平。考虑到地铁人流量较大,现场退款可能不太方便,建议可将车资尚未用完的车票保留在乘客处,待下次乘坐地铁时再把票内的车资余额转入新的车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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