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妨碍地铁运营将被“法办”
2008-01-04 16:58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因为好奇按下地铁车厢紧急制动按钮、拿走安全锤这些看似“小错”的行为今后将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昨日,记者从首都之窗网站公布的新一期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发现,市政府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妨碍地铁正常运营和安全的行为明确了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一切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记者看到,第三十七条明确提出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对于修改之前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等四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范围与之前相比扩大了,其中有不少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或者日渐严重的社会现象。从修改后的条款可以看出,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或按下地铁车厢紧急制动按钮、拿走安全锤等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相关链接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