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协会城轨交通节能专业专委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轨道交通分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轨道交通分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设计咨询专业委员会

行业资讯

上海:[检察日报]重大责任事故问责不能轻描淡写

发布日期:2011-10-11 18:06

      上海地铁“9·27”事故原因查明:行车调度员在未准确定位故障区间内全部列车位置的情况下,违规发布电话闭塞命令;接车站值班员在未严格确认区间线路是否空闲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发车站的电话闭塞要求,导致10号线两列车追尾碰撞。上海地铁“9·27”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据10月7日《新快报》)。

      国庆假期期间,上海地铁“9·27”事故调查组没有休息,完成了事件定性并处理了12名责任人,敬业精神值得钦佩。然而,在看到调查组的定性与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之后,笔者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既然此次地铁追尾事件被定性为“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怎么没有人承担起其中的重大责任呢?或者说,撤掉3个人的职务就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吗?

      271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相对于12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行政撤职的处罚而言,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不对等的。仅仅处罚了10号线的调度长、副经理和副主任等几人,显得很“轻描淡写”。而且,对于这样一起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而言,仅仅以撤职来作为“严肃处理”,也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上海地铁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事故了,谁也不能保证从今往后,上海地铁就完全安全。因此,只有加重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才有可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调查组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处罚。但是,这两部法规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文基本都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是否应该有人在此事件中承担起相对应的责任呢?

      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有一个相对应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此次地铁追尾事件被定性为“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那么,司法就应该对此次责任事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现在的处理过程还没有进行到司法阶段,但公众不希望“一撤了之”、“撤职了事”。

      另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事故发生单位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于以上两种处罚,调查组及上级安监部门也不应一笔带过,罚了多少款、是否暂扣或吊销其证照,应该公之于众。

      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不能没有重大责任的担当。人的生命安全,不能屡屡成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验品。敬畏生命安全的精神,在这个“多事之秋”必须得到重申。而在事故发生之后,敬畏生命安全的主要途径应该是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还公众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