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霞 吴跃强 )昨天,记者从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获悉,轨道交通一号线(东湖段)房屋征收工作启动,拟征收东湖区范围内以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的所有房屋。目前,东湖区已拟定八一馆站、丁公路北站、师大南路站、中山西路站、子固路站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规定公布并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一号线(东湖段)5站点涉及总建筑面积约151994平方米,征收户数1519户(住宅1329户,非住宅190户)。东湖区主要涉及轨道交通一号线中山西路站、子固路站、八一馆站、丁公路北站、师大南路站的房屋征收工作,计划今年6月之前完成房屋征收工作。
目前,征收部门已在涉及地段张贴公告。征求意见期限自 2012年1月8日至 2012年2月7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如下:
征收私房住宅
征收房屋的补偿方面,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按“征一还一”原则,实行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等面积部分按双向评价,互找差价;在就近档户型内,安置房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就近档户型安置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装饰装修费和其他奖励补偿协议,并领取选房序号,在三天内搬迁完毕;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搬迁的,选房序号随之顺延。
安置房地点位于红谷滩新区凤凰家园。
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增加。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与此前的塘子河等地段房屋征收一样,选择货币补偿的有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其中,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最高达到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在规定期限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再增加奖励。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此一处住房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36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依照前款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房屋征收提前签约有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为鼓励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
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征收私房非住宅
征收房屋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按5元/平方米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补偿: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6个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最低工资以南昌市相关规定为准。
补助及奖励方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停产 停业补偿;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提前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提前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与奖励。提前签约的奖励期限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前30天,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
同时,为鼓励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
征收单位自管住宅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房征收补偿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房征收补偿执行。
征收单位自管非住宅
征收属划拨土地的单位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报建手续或产权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相应土地不予另外补偿。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重置价格)×40%。
征收属划拨土地的单位非住宅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产权证明的),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征收属出让土地的单位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报建手续或产权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相应土地不予另外补偿。
征收属出让土地的单位非住宅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产权证明的),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
补偿方式:直管公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房屋承租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对其被征收房屋先行房改,然后按本方案征收私房住宅规定给与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只能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0%给予货币补偿并解除租赁关系,不享受实行货币补偿的其他补助、奖励。
征收直管公房非住宅
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房屋承租人:承租期限在5年以内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20%;承租期限在5年,不满10年的(含10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30%;承租期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含15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40%;承租期限超过15年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50%。
装饰装修、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及提前签约奖励按方案私房非住宅征收补偿规定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对通过拍租方式承租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征收时仍在此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落实政策腾退户:征收面积以实际居住使用面积并参照落实政策前直管公房承租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按“征一还一”进行安置。
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20%交纳等面积有偿安置费,其余由业主补贴,产权归房管部门;就近档户型安置套内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就近档户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归腾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