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J135—90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高耸结构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同济大学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七月二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以多种方式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高耸结构委员会的先后三届年会上组织讨论,以及通过试设计校核,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编制是以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为准则,遵守建筑结构荷载和各本建筑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建筑抗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统一协调各类高耸结构设计中的重大共性技术问题,对个性和具体的技术问题,则由各有关专业规范规程作进一步补充规定。
本规范共分六章及七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荷载、钢塔架和桅杆结构、钢筋混凝土圆筒形塔和地基与基础等。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希随时将问题和意见寄给同济大学结构工程学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同济大学
1990年6月
主要符号 (一)
A——截面面积、毛截面面积、基础底面积;
A0——锚栓孔面积;
An——净截面面积;
Au、Anu——格构式构件的单肢毛截面面积、净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CEh、CEv——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
CG、CQ——永久荷载、可变荷载的荷载效应系数;
E——弹性模量、地震作用;
Ee——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s——钢材、钢筋的弹性模量;
Eh、Ev——水平、竖向地震作用;
F——力、集中荷载、基础和锚板基础所受的拔力(设计值);
FE——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
FEv——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
Fi、Fv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
G——永久荷载、结构的重力、基础自重(包括基础上的土重);
Gi、Gj——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
GE——抗震计算时结构的总重力代表值;
Ge——土体重量;
Gf——基础和锚板基础重量;
H——高耸结构的总高度、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水平力;
I——截面惯性矩;
M——力矩或弯矩、弯矩设计值、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弯矩(设计值);
△M——附加弯矩;
Mk——标准荷载作用下的弯矩;
M1——横向风振引起的弯矩;
M——顺风向风力引起的弯矩;
Mx、M——对x轴、y轴的弯矩;
N——轴向力(拉力或压力)及其设计值、纤绳拉力、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竖向荷载设计值;
NE——欧拉临界力;
Nk——标准荷载作用下的轴向力;
Nh——截面弯矩在单肢中引起的轴力;
Nb——每个螺栓承载力设计值;
Nbc、Nbt、Nbv——每个螺栓的承压、受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Q——可变荷载;
R——抗力;
Re——雷诺数;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RM、RN——截面抗弯、抗压承载能力;
S——作用(荷载)效应、截面对某轴的面积矩;
Sj——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Sl、Sn——横向风振、顺风向风力的荷载效应;
T——高耸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Tj——构件j振型的自振周期;
V——剪力;
Ver——临界风速;
Ve——土体滑动面上剪切抗力的竖向分量之和;
Vl——缀板的剪力;
V1——分配到一个缀材面的剪力;
W——截面抵抗矩;
Wn——净截面抵抗矩;
Wx、Wy——对x、y轴的截面抵抗矩;
W1——毛截面抵抗矩。
(二)
a——缀板中到中的距离、振动加速度、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的距离;
ac——圆(环)形基础的基底受压面宽度;
ak——构件截面几何参数:
ax、ay——合力作用点至ex一侧、ey一侧基础边的距离;
b——基本裹冰厚度、平行于x轴的基础边长;
c——凝聚力;
d——直径;
de——螺栓(螺纹处)的有效直径;
d0——螺栓孔径;
e0k——轴向力对截面重心的偏心距(标准荷载作用时);
f——钢材、钢丝绳强度设计值;
——螺栓的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设计值;
fc——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sE——地基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fs——钢筋强度设计值、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ftk——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fu——钢材抗拉强度、钢丝绳的破坏强度;
fy——钢材屈服强度;
——对接焊缝的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设计值;
fwf——角焊缝的(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设计值;
h——高度、截面高度;
her——临界深度;
hf——角焊缝的焊脚尺寸;
hi——计算截面i的高度、集中质点i的高度;
ht——基础上拔深度;
i——(塔筒)截面的回转半径;
l——长度;
l0——弹性支座间杆身计算长度;
lw——(角)焊缝的计算长度;
p——基础底面压力计算值;
pm——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
pmax、pmin——基础边缘最大、最小压力;
q——塔筒线分布重力;
qa、qi——单位面积上、单位长度上的裹冰重力荷载;
rco——截面核心距(半径);
r——至塔筒壁厚中线的半径;
1/rc——塔筒代表截面处的弯曲变形曲率;
s——基础沉降量;
t——连接件的厚度,筒壁厚度;
△t——温度差;
ui、uj——i、j点的水平位移;
uji——j振型在i点处的相对位移;
ucr——共振临界风速;
w——作用在高耸结构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
W0——基本风压值;
Wijt——横向共振引起的等效静风载。
(三)
α——角度、受压区的半角系数;
αcr——(计算裂缝宽度)与构件受力有关的特征系数;
αE——钢筋和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比值;
αj——相应于周期Tj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
αT——钢筋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
αt——受拉钢筋的半角系数;
α1——与直径有关的裹冰厚度修正系数;
α2——裹冰厚度的高度递增系数;
β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
β0——风振系数动力部分的基本值;
βmx、βtx——偏心受压时,弯矩作用平面内、平面外的等效弯矩系数;
γ——裹冰重度;
γ0——高耸结构重要性系数;
γEh、γEv——水平、竖向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γG、γQ——永久荷载、可变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
γW——抗震计算时风荷载分项系数;
γj——j振型的参与系数;
γRE——抗力抗震调整系数;
ε1——风压脉动和高度变化等的影响系数;
ε2——振型、结构外型的影响系数;
ζ——结构阻尼比;
η——风振系数(动力部分)基本值的调整系数;
θ——孔洞的半角(弧度);
λ——构件长细比;
λ0——弹性支承点之间杆身换算长细比;
μ——地基的摩擦系数;
μl——横向力系数;
μr——风压重现期调整系数;
μs——风载体型系数;
μz——z高度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ν——计算裂缝宽度时与纵向受拉钢筋表面特征有关的系数;
ξ——脉动增大系数、杆身刚度折减系数、受压区相对高度;
ρ——纵向钢筋的配筋率;
ρe、ρi——外排、内排纵向钢筋的配筋率;
σc、σc′c——迎风面、背风面混凝土的压应力;
σs——迎风面纵向钢筋的应力;
σsc——在标准荷载以及温度作用下的纵向钢筋拉应力;
σsT——温度作用下钢筋拉应力;
τ——焊缝剪应力;
τx、τy——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沿焊缝长度方向的焊缝应力;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Φ——截面受压区半角;
φh——受弯构件的整件稳定系数;
ψ——裂缝间纵向受拉钢筋应变不均匀系数、环形基础底板外形系数;
ψc——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q——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ψw——抗震计算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
ψ1——钢丝绳扭纹强度调整系数;
ψ2——钢丝强度不均匀系数;
ω——塔筒水平截面的特征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高耸结构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钢及钢筋混凝土高耸结构,如电视塔、拉绳桅杆、发射塔、微波塔、石油化工塔、大气污染监测塔、烟囱、排气塔、水塔、矿井架等。
第1.0.3条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制定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1.0.4条 设计高耸结构时,除遵照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的有关规定。有关专业技术问题尚应符合各专业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1.0.5条 设计高耸结构和选择结构方案时,应同时考虑施工方法(包括运输、安装)以及建成后的环境影响,维护保养等问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高耸结构的可靠度,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2.0.2条 极限状态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注:当考虑偶然事件时,应使主体承重结构不致丧失承载能力,允许局部破坏,但不致发生倒塌。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有关规定限值。
第2.0.3条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高耸结构应根据其破坏后果(如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按表2.0.3划分为两个安全等级。
高耸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2.0.3

注:①对特殊的高耸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②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采用与整个结构相应的安全等级,对部分构件可按具体情况调整其安全等级。
第2.0.4条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高耸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
一、基本组合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γ0——高耸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结构可分别采用1.1、1.0;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可采用1.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有利时可采用1.0;
γQ1、γQi——第一个可变荷载、其它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可采用1.4,但对安装检修荷载可采用1.3,对温度作用可采用1.0;
Gk——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Q1K——第一个可变荷载的标准值,该可变荷载的效应大于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效应;
Qik——除第一个可变荷载外,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标准值;
CG、CQ1、CQi——永久荷载、第一个可变荷载和其他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荷载效应系数;
ψci——除第一个可变荷载外,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按本章第2.0.5条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二、偶然组合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只考虑一种偶然作用与其它可变荷载组合;
2偶然作用的代表值不应乘分项系数;
3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荷载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代表值;
4具体的设计表达式及各种系数值应按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采用。
第2.0.5条 设计高耸结构时,对不同荷载基本组合,其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表2.0.5采用:
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表2.0.5

注:①G表示结构构件自重等永久荷载,W、A、I、T、L分别表示风荷载、安装检修荷载、裹冰荷载、温度作用和塔楼楼面或平台的活荷载.
②对于带塔楼或平台的高耸结构,需要考虑雪荷载组合时,在组合Ⅰ、Ⅱ、Ⅲ、Ⅳ中,雪的组合值系数ψcs均取0.5。
③组合Ⅰ中,当基本风压值ω0小于0.3kN/㎡,ψwcv•ω0采用0.3kN/㎡
④在组合Ⅱ、Ⅲ、Ⅳ中,当ψwc燈ω0小于0.15kN/㎡时,ψwc•ω0应采用0.15kN/㎡。
第2.0.6条 高耸结构抗震计算时基本组合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取1.2,当重力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宜取1.0;
γEh、γEv——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2.0.6的规定采用;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表2.0.6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
GE——重力代表值,可按本规范第3.4.6条采用;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ψw——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0.2;
CG、CEh、CEv、CW——有关各类荷载与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并应乘以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的效应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R——抗力,按本规范各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γRE——抗力抗震调整系数,对钢及钢筋混凝土高耸结构均取0.8,对焊缝取1.0。
第2.0.7条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目的,分别按荷载效应的短期组合和长期组合进行计算,其变形、裂缝等计算值不应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

式中ψci——短期效应组合时,除第一个可变荷载外,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qi——长期效应组合时,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第2.0.8条 高耸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控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高耸结构任意点的水平位移不得大于该点离地高度的1/100。对桅杆结构,注意层间的相对水平位移,尚不得大于该层间高度的1/100。
二、对于装有方向性较强(如电视塔、微波塔)或工艺要求较严格的设备(如石油化工塔)的高耸结构,在不均匀日照温度或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在设备所在位置处的塔身转角,应满足工艺要求。
三、在风荷载的动力作用下,设有游览设施的塔,在游览设施所在位置处的塔身振动加速度及水平振幅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四、在各种荷载标准值组合作用下,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
注:上述控制条件适用于一般情况,当有其它特殊要求时可按各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采用。
第三章 荷载
第一节 荷载分类
第3.1.1条 高耸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固定的设备重、物料重、土重、土压力、线的拉力等;
二、可变荷载:风荷载、裹冰荷载、地震作用、雪荷载、安装检修荷载、塔楼楼面或平台的活荷载、温度变化、地基沉陷等;
三、偶然荷载:导线断线等。
注:地震设防烈度≤6度时,地震作用可作为偶然荷载。
第3.1.2条 本规范仅列出风荷载、裹冰荷载及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其它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
第二节 风荷载
第3.2.1条 作用在高耸结构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ω——作用在高耸结构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kN/㎡);
ω0——基本风压(kN/㎡)应按本章第3.2.2条、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采用;
μr——重现期调整系数,对一般高耸结构可采用1.1,对重要的高耸结构可采用1.2;
μz——z高度处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本章第3.2.5条的规定采用;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章第3.2.6条的规定采用;
β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可按本章第3.2.7条至第3.2.10条的规定采用。
第3.2.2条 基本风压ω0系以当地比较空旷平坦地面、离地10m高、统计30年一遇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为标准,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但对高耸结构不得小于0.30kN/㎡。
第3.2.3条 山区及偏辟地区的基本风压应通过实地调查和对比观察经分析确定.一般情况可按附近地区的基本风压乘以下列调整系数采用:
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0.75~0.85
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1.2~1.5
注:山顶或山坡的基本风压可根据山麓基本风压近似地按高度变化规律推算。
第3.2.4条 沿海海面和海岛的基本风压,当缺乏实际资料时,可按邻近陆上基本风压乘以表3.2.4规定的调整系数采用:
海面和海岛基本风压调整系数 表3.2.4

第3.2.5条 风压随高度的变化规律与地面粗糙度有关,地面粗糙度可分为下列三类:
A类指近海海面、小岛及大沙漠等:
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中、小城镇和大城市的郊区;
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和较多高层建筑的大城市市区。
对A、B、C三类不同地面粗糙度,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z可按表3.2.5的规定采用: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z 表3.2.5

第3.2.6条 高耸结构的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可按表3.2.6的规定采用。
风荷载体型系数 表3.2.6





第3.2.7条 高耸结构应考虑由脉动风引起的风振影响,当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小于0.25s时,可不考虑风振影响。
注:高耸结构计算风振时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计算。
第3.2.8条 自立式高耸结构在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β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ξ——脉动增大系数,按表3.2.8-1采用;
ε1——风压脉动和风压高度变化等的影响系数,按表3.2.8-2采用。
ε2——振型、结构外形的影响系数,按表3.2.8-3采用。
注:对于上部用钢材、下部用钢筋混凝土的结构,可近似地分别根据钢和钢筋混凝土由表3.2.8-1查取相应的ξ值,并计算各自的风振系数。
脉动增大系数ξ 表3.2.8-1

注:对于 H≥200m的钢筋混凝土筒体,上表脉动增大系数ζ值可乘以1.1采用。
风压脉动和风压高度变化等的影响系数ε1 表3.2.8-2

振型、结构外形的影响系数ε2 表3.2.8-3

注:表中有括弧处,括弧内的数值适用于直线变化的结构;括弧外的数值适用于凹线形变化的结构。其余无括弧的数值则二者均适用。
第3.2.9条 对于外形比较规则,顶宽与底宽之比在0.15~0.4之间的钢塔,如微波塔和电视调频塔,其风振系数亦可按下列确定:

式中βz——风振系数动力部分的基本值,按表3.2.9-1采用;
η——调整系数,按表3.2.9-2采用。
钢塔风振系数动力部分基本值β0 表3.2.9-1

调整系数η 表3.2.9-2


注:表中H为高耸结构总高,以m计;T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第3.2.10条 拉绳钢桅杆的风振系数β可按表3.2.10采用。
多层拉绳钢桅杆风振系数β 表3.2.10

注:拉绳、悬索等的风振系数β可取1.5。
第3.2.11条 竖向斜率小于2/100的圆筒形塔及烟囱等圆截面结构和圆管、拉绳及悬索等圆截面构件应考虑由脉动风引起的垂直于风向的横向共振,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构或构件的雷诺Re数:

式中υcr——临界风速(m/s);
d——结构或构件的直径(m);
Tj——结构或构件的j振型的自振周期(s)。
第3.2.12条 圆形截面结构或构件的横向共振应根据其雷诺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雷诺数Re<3× 时,可能发生微风共振(亚临界范围的共振),此时应在构造上采取防振措施或控制结构的临界风速υcr不小于15m/s,以降低微风共振的发生率。
二、当雷诺数Re≥3.5× 时,可能发生横向共振(跨临界范围的共振),此时应验算横向共振。横向共振引起的等效静风荷载ωlji(kN/m)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ωji——j振型在i点的相对位移;
υcr——j振型的共振临界风速(m/s),按公式(3.2.11-2)计算;
d——圆筒形结构的外径(m),有锥度时可取23高度处的外径;
ζ——结构阻尼比,钢结构取0.01,钢筋混凝土结构取0.05;
μl——横向力系数,取0.25。
注:①悬臂结构可只考虑第一振型;多层拉绳桅杆根据情况可考虑的振型数目不大于4。
②考虑横向风振时,风荷载的总效应s(内力、变形等)可由横向风振的效应Sn和顺风向风荷载的效应Sl按

组合而成。此时顺风向风荷载取按相应于临界风速计算的风荷载。
三、当雷诺数为3× ≤R<3.5× 时,则可能发生超临界范围的共振,此时可按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裹冰荷载
第3.3.1条 设计电视塔、无线电塔桅等类似结构时,应考虑结构构件、架空线、拉绳表面裹冰后所引起的荷载及挡风面积增大的影响。
第3.3.2条 基本裹冰厚度应根据当地离地10m高度处的观测资料,取统计50年一遇的最大裹冰厚度为标准。当无观测资料时,应通过实地调查确定,或按下列经验数值分析采用:
一、重裹冰区:川东北、川滇、秦岭、湘黔、闽赣等地区,基本裹冰厚度可取10~20mm;
二、轻裹冰区:东北(部分)、华北(部分)、淮河流域等地区,基本裹冰厚度可取5~10mm。
注:裹冰还会受地形和局地气候的影响,因此轻裹冰区内可能出现个别地点的重裹冰或无裹冰的情况;同样,重裹冰区内也可能出现个别地点的轻裹冰或超裹冰的情况。
第3.3.3条 管线及结构构件上的裹冰荷载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圆截面的构件、拉绳、缆索、架空线等每单位长度上的裹冰荷载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l0——单位长度上的裹冰荷载(kN/m);
b——基本裹冰厚度(mm),按本章第3.3.2条的规定采用;
d——圆截面构件、拉绳、缆索、架空线的直径(mm);
α1——与构件直径有关的裹冰厚度修正系数,按表3.3.3-1采用;
α2——裹冰厚度的高度递增系数,按表3.3.3-2采用;
γ——裹冰重度,一般取9kN/ 。
二、非圆截面的其它构件每单位表面面积上的裹冰荷载q(kN/㎡)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a——单位面积上的裹冰荷载(kN/㎡);
与构件直径有关的裹冰厚度修正系数α1 表3.3.3-1

裹冰厚度的高度递增系数α2 表3.3.3-2

第四节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第3.4.1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高耸结构的抗震设计。
对烈度为6度和7度的高耸结构可仅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对烈度为8度和9度的高耸结构,应同时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竖向地震作用和水平地震作用的不利组合。
第3.4.2条 下列高耸结构可以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而仅需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一、6度、任何类场地的高耸结构及其地基基础;
二、小于或等于8度Ⅰ、Ⅱ类场地的不带塔楼的钢塔架,钢桅杆及其地基基础;
三、7度Ⅰ、Ⅱ类场地,基本风压ω0≥0.4kN/㎡;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ω0≥0.7kN/㎡的钢筋混凝土高耸筒体结构及其地基基础。
注: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4.3条 高耸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宜采用反应谱振型分析法。对于特别重要的高耸结构可采用时程分析法作比较计算。对于圆筒形结构、烟囱、水塔等亦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和近似简化法。
第3.4.4条 高耸结构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ji应按下式计算(图3.4.4):

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总作用效应S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ji——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j——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Tj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
μji——j振型i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Gi——集中于i质点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按本章第3.4.6条采用;
γj——j振型的参与系数;
γj——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力和变形等);振型数m可取2-3,当周期T1大于1.5s时可适当增加。
第3.4.5条 高耸结构竖向地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4.5)。

结构底部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FEV应按下式计算:

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FVi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的65%;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取0.75GE;
GE——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计算;
Gi、Gj——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hi、hj——集中质点i、j的高度。
注:建筑结构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a及其最大值αmax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第3.4.6条 高耸结构抗震验算时,其重力代表值应取结构自重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的组合值之和。结构自重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对结构自重(结构构配件自重、固定设备重等)取1.0;
二、对设备内的物料重取1.0,对特殊情况可按有关专业规范规程采用;
三、对升降机、电梯的自重取1.0,对吊重取0.3;
四、对塔楼楼面和平台的等效均布荷载取0.5,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1.0;
五、对塔楼顶的雪荷载取0.5。
第四章 钢塔架和桅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钢塔架和桅杆结构(以下简称钢塔桅结构)选用的钢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低温条件下,或腐蚀环境中尚应考虑冷脆及腐蚀等影响。
第4.1.2条 钢塔桅结构的钢材及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注:钢丝绳的破坏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第二节 钢塔桅结构的内力分析
第4.2.1条 当进行塔架内力分析时,可将整个结构或分层作为空间桁架计算。
第4.2.2条 桅杆杆身可按纤绳节点处为弹性支承的连续压弯杆件计算,并应考虑纤绳节点处的偏心弯矩。
当桅杆杆身为格构式时,其刚度应乘以折减系数ξ。折减系数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l0——弹性支承点之间杆身计算长度(m);
i——杆身截面回转半径(m);
λ0——弹性支承点之间杆身换算长细比,按本章表4.5.5计算。
第三节 钢塔桅结构的变形和整体稳定
第4.3.1条 钢塔桅结构应进行变形验算,并应满足本规范第2.0.8条的控制条件。
第4.3.2条 桅杆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0。对于纤绳上有绝缘子的桅杆,应验算绝缘子破坏后的受力情况,此时可假定纤绳初应力值降低20%,桅杆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应低于1.6。
第四节 纤绳
第4.4.1条 桅杆纤绳可按一端连接于杆身的抛物线计算。纤绳上有集中荷载时,可将集中荷载换算成均布荷载。
第4.4.2条 纤绳的初应力应综合考虑桅杆变形、杆身的内力和稳定以及纤绳承载力等因素确定,宜在0.10~0.25kN/ 范围内选用。
第4.4.3条 纤绳的截面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纤绳拉力(N);
A——纤绳的钢丝绳截面面积(

);
f——钢丝绳强度设计值(N/

);
fu——钢丝绳的破坏强度(N/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ψ1——钢丝绳扭绞强度调整系数。根据钢丝绳规格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取0.8~0.9;
ψ2——钢丝绳的强度不均匀系数,对1×7单股钢丝绳取0.65,其它钢丝绳取0.56。
第五节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第4.5.1条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轴心拉力或轴心压力;
An——净截面面积;
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

),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第4.5.2条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A——构件毛截面面积;
ψ——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可根据构件长细比λ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An——净截面面积;
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

),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第4.5.2条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A——构件毛截面面积;
ψ——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可根据构件长细比λ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第4.5.3条 钢塔桅结构的构件长细比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弦杆长细比λ按表4.5.3-1采用。
二、斜杆长细比λ按表4.5.3-2采用。
三、横杆和横膈长细比λ按表4.5.3-3采用。
塔架和桅杆的弦杆长细比λ 表4.5.3-1

塔架和桅杆的斜杆长细比λ 表4.5.3-2

塔架和桅杆的横杆及横膈长细比λ 表4.5.3-3

第4.5.4条 构件的长细比λ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受压弦杆、斜杆、横杆 150
辅助杆、横膈杆 200
受拉杆 350
预应力拉杆长细比不限。
桅杆两相邻纤绳结点间杆身长细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格构式桅杆(换算长细比) 100
实腹式桅杆 150
第4.5.5条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公式(4.5.2)验算。此时对虚轴长细比应采用换算长细比λ0,λ0应按表4.5.5计算。
格构式构件换算长细比λ0 表4.5.5

注:①缀板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40。
②斜缀条与构件轴线间的倾角应保持在40°~70°范围内。
第六节 偏心受拉和偏心受压构件
第4.6.1条 偏心受拉和偏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强度,当弯矩作用在主平面内时,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Mx、My——对x、y轴的弯矩;
Mnx、Mny——对x、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第4.6.2条 偏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当弯矩作用在主平面时,应分别按弯矩作用平面内和弯矩作用平面外进行验算。
一、弯矩作用平面内

式中N——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的轴心压力(N);
Mx——弯矩,取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的最大值(N•m);
MEx——欧拉临界力(N) ,

;
φx——弯矩作用平面内的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βmx——弯矩作用平面内的构件等效弯矩系数,可按表4.6.2的规定采用;
β1x——毛截面抵抗矩( )。对于实腹构件,取弯矩作用平面内的受压最大纤维毛截面抵抗矩;对于格构式构件,取W1x=Iy/x0,I为对虚轴y的毛截面惯性矩,x0为由虚轴y到压力较大分肢轴线的距离或者到压力较大分肢腹板边的距离,二者中取较大值。
等效弯矩系数βmx和βtx 表4.6.2

二、弯矩作用平面外

式中φy——弯矩作用平面外的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φb——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系数,按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实腹箱形截面取ψb;
βtx——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构件等效弯矩系数,可按表4.6.2的规定采用。
对于格构式偏心受压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性可以不计算,但应计算单肢的稳定性。
第4.6.3条 格构式偏心受压构件应按下式验算单肢的强度:

式中n——单肢数目;
Nm——截面弯矩在单肢中引起的轴力(N);
Anu——单肢净截面面积(

)。
第4.6.4条 格构式偏心受压构件应按下式计算单肢的稳定性:

式中Au——单肢毛截面面积(

)。
第4.6.5条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的剪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y——钢材屈服强度(N/

)。
此剪力V值可认为沿构件全长不变,并由承受该剪力的缀件面分担。
第4.6.6条 计算格构式偏心受压构件的缀件时,应取实际最大剪力和按公式(4.6.5)的计算剪力两者中的较大者进行计算。
一、缀条的内力应按桁架的腹杆计算。
二、缀板的内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1——分配到一个缀材面的剪力(N);
a——缀板中到中距离(m);
s——肢件轴线间距(m)。
第七节 焊缝连接计算
第4.7.1条 承受轴心拉力或压力的对接焊缝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作用在连接处的轴心拉力或压力;
lw——焊缝计算长度(mm),未用引弧板施焊时,每条焊缝取实际长度减去10mm;
t——连接件中的较小厚度(mm);

——对接焊缝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第4.7.2条 承受剪力的对接焊缝剪应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V——剪力;
I——焊缝计算截面惯性矩(

);
S——计算剪应力处以上的焊缝计算截面对中和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