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7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镇规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9月27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表2.1.2
|
村庄 |
集镇 |
基层村 |
中心村 |
一般镇 |
中心镇 |
大型 |
>300 |
>1000 |
>3000 |
>10000 |
中型 |
100~300 |
300~1000 |
1000~3000 |
3000~10000 |
小型 |
<100 |
<300 |
<1000 |
<10000 |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表2.2.3
人口类别 |
统计范围 |
预测计算 |
常 住 人 口 |
村民 |
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户人口 |
按自然增长计算 |
居民 |
规划范围内的非农业户人口 |
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 |
集体 |
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 |
按机械增长计算 |
通勤人口 |
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外 的职工、学生等 |
按机械增长计算 |
流动人口 |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 集镇活动的人员 |
进行估算 |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 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3 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表3.1.3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大类 |
小类 |
|
|
R
|
|
居住建筑用地 |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部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等于和 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
R1
R2
R3
|
村民居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凌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
C
|
|
公共建筑用地 |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
C1
C2
C3
C4
C5
C6 |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设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
M
|
|
生产建筑用地 |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
M1
M2
M3
M4 |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
W
|
|
仓储用地 |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帐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
W1
W2 |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
T |
|
对外交通用地 |
要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
T1
T2 |
公路交通用地 |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
其它交通用地 |
铁路、水运及其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
B
|
|
道路广场用地 |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
B1
B2 |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
U
|
|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地 |
U1
U2 |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
G
|
|
绿化用地 |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
G1
G2 |
公共绿池
生产防护绿地 |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E
|
|
水域和其它用地 |
|
E1
E2
E3
E4
E5 |
水域
农林种植地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
3.2 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的规定。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3.1.3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2.1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人均建设 用地指标 (㎡/人) |
>50 ≤60 |
>60 ≤80 |
>80 ≤100 |
>100 ≤120 |
>120 ≤150 |
4.2.2 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 |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
允许调整幅度(㎡/人) |
≤50 |
一、二 |
应增5~20 |
50.1~60 |
一、二 |
可增0~15 |
60.1~80 |
二、三 |
可增0~10 |
80.1~100 |
二、三、四 |
可增、减0~10 |
100.1~120 |
三、四 |
可减0~15 |
120.1~150 |
四、五 |
可减0~20 |
>150 |
五 |
应减至150以内 |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类别 代号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中心镇 |
一般镇 |
中心村 |
|
居住建筑用地 |
30~50 |
35~55 |
55~70 |
|
公共建筑用地 |
12~20 |
10~18 |
6~12 |
|
道路广场用地 |
11~19 |
10~17 |
9~16 |
|
公共绿地 |
2~6 |
2~6 |
2~4 |
四类用地之和 |
65~85 |
67~87 |
72~92 |
4.3.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3.3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4.4 建设用地选择
4.4.1 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4.2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
4.4.3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4.4 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4.5 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5 居住建筑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5.0.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0.3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0.3.2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5.0.4.2 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0°。
5.0.4.3 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
5.0.4.4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
6 公共建筑用地
6.0.1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 表6.0.1
类别 |
项目 |
中心镇 |
一般镇 |
中心村 |
基层村 |
一
行 政 管 理 |
1.人民政府、派出所 |
● |
● |
-- |
-- |
2.法庭 |
○ |
-- |
-- |
-- |
3.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
● |
● |
-- |
-- |
4.农、林、水、电管理机构 |
● |
● |
-- |
-- |
5.工商、税务所 |
● |
● |
-- |
-- |
6.粮管所 |
● |
● |
-- |
-- |
7.交通监理站 |
● |
-- |
-- |
-- |
8·居委会、村委会不是 |
● |
● |
● |
-- |
二
教 育 机 构 |
9.专科院校 |
○ |
-- |
-- |
-- |
10.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
● |
○ |
-- |
-- |
11.初级中学 |
● |
● |
○ |
-- |
12.小学 |
● |
● |
● |
-- |
13.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三
文 体 科 技 |
14.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
● |
● |
○ |
○ |
15.影剧院 |
● |
○ |
-- |
-- |
16.灯光球场 |
● |
● |
-- |
-- |
17.体育场 |
● |
○ |
-- |
-- |
18.科技站 |
● |
○ |
-- |
-- |
四
医 疗 保 健 |
19.中心卫生院 |
● |
● |
-- |
-- |
20.卫生院(所、室) |
-- |
● |
○ |
○ |
21.防疫、保健站 |
● |
○ |
-- |
-- |
22.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续表6.0.1
类别 |
项目 |
中心镇 |
一般镇 |
中心村 |
基层村 |
五
商
业
金
融 |
23.百货站 |
● |
● |
○ |
○ |
24.食品店 |
● |
● |
○ |
-- |
25.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 |
● |
● |
-- |
-- |
26.粮店 |
● |
● |
-- |
-- |
27.煤店 |
● |
● |
-- |
-- |
28.药店 |
● |
● |
-- |
-- |
29.书店 |
● |
● |
-- |
-- |
30.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
● |
○ |
-- |
31.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
● |
● |
○ |
○ |
32.旅馆、招待所 |
● |
● |
-- |
-- |
33.理发、浴室、洗染店 |
● |
● |
○ |
-- |
34.照相馆 |
● |
● |
-- |
-- |
3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
● |
● |
○ |
-- |
六
集
贸
设
施 |
36.粮油、土特产市场 |
● |
● |
-- |
-- |
37.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38.百货市场 |
● |
● |
-- |
-- |
39.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
● |
○ |
-- |
-- |
40.畜禽、水产市场 |
● |
○ |
-- |
-- |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6.0.2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村庄和中小型的集镇的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镇人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 表6.0.2
村 镇 层 次 |
规划规模分级 |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行政管理 |
教育机构 |
文体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金融 |
中 心 镇 |
大型 |
0.3~1.5 |
2.5~1.0 |
0.8~6.5 |
0.3~1.3 |
1.6~4.6 |
中型 |
0.4~2.0 |
3.1~12.0 |
0.9~5.3 |
0.3~1.6 |
1.8~5.5 |
小型 |
0.5~2.2 |
4.3~14.0 |
1.0~4.2 |
0.3~1.9 |
2.0~6.4 |
一 般 镇 |
大型 |
0.2~1.9 |
3.0~9.0 |
0.7~4.1 |
0.3~1.2 |
0.8~4.4 |
中型 |
0.3~2.2 |
3.2~10.0 |
0.9~3.7 |
0.3~1.5 |
0.9~4.6 |
小型 |
0.4~2.5 |
3.4~11.0 |
1.1~3.3 |
0.3~1.8 |
1.0~4.8 |
中 心 村 |
大型 |
0.1~0.4 |
1.5~5.0 |
0.3~1.6 |
0.1~0.3 |
0.2~0.6 |
中型 |
0.12~0.5 |
2.6~6.0 |
0.3~2.0 |
0.1~0.3 |
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