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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发布日期:2004-05-25 00:4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5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3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51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1995101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1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

  1 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