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41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1982年至198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21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机械部湘潭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化工部吉林化学工业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设计院,共同对《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专题讨论。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4章和5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章节,充实内容,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划分铁路等级的规定,取消厂外线和厂内线分类,修改不恰当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删去非本规范范围和过繁、不具体、缺乏实用意义以及技术陈旧的条文,补充缺漏和不完善的条文,增加新技术成果等。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北站),并抄送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市西交民巷)以便修订时参考。
铁道部
1986年10月
主要符号
线路
R——曲线半径;
I——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
a——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
△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路基
h——路堤边坡高度;
m——道床或路基边坡坡率;
Δb——路基面每侧加宽值;
B——挡土墙基底宽度;
B’——挡土墙检算的截面宽度;
K——压实系数;
Ke——挡土墙滑动稳定系数;
Ko——挡土墙倾覆稳定系数;
σ——压应力;
〔σ〕——容许压应力;
τ——剪应力;
〔τ〕——圬工材料容许纯剪应力;
e——挡土墙基底合力偏心距;
e′——挡土墙检算截面的合力偏心距。轨道
h——外轨超高;
Vmax——最高行车速度;
Vj——均方根速度;
Ni——各类列车次数;
Gi——各类列车质量;
Vi——实测的各类列车速度。
桥梁和涵洞
Δh——根据河流具体情况分别考虑壅水、浪高、河弯超高、河床淤积、局部股流涌高等影响的高度;
h——涵洞净高;
Δ——墩台顶帽处的弹性水平位移;
L——桥梁跨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1435mm)铁路(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铁路”)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经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承担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
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 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
第1.0.4条 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
第1.0.5条 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须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
第1.0.6条 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衔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用表1.0.6的规定。
工业企业铁路等级 表1.0.6
铁路等级 |
重车方向年货运量(Mt) |
Ⅰ |
4及以上 |
Ⅱ |
1.5及以上至4以下 |
Ⅲ |
1.5以下 |
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配合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表1.0.6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
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规范有关限期使用铁路的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足根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需要。
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根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
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工业企业通行线路;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
二、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
第1.0.7条 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Ⅰ级铁路 70km/h
Ⅱ级铁路 55km/h
Ⅲ级铁路 40km/h
第1.0.8条 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能力及技术标准,应根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发展互相配合确定。一般对易于改变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发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改变的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的运量确定。
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对过渡性或限期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应采用简易型式,满足运营期间需要。
第1.0.9条 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如工业企业内使用特殊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需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
第1.0.10条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
第二章 线路
第一节 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Ⅰ)平面
第2.1.1条 设计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由大到小,合理选用。
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一般宜采用4000、3000、2500、2000、1500、1200、1000、800、700、600、550、500、450、400、350、300、250和2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上列半径间10m整倍数的曲线半径。
最小曲线半径应根据铁路等级结合行车速度和地形等条件,比选确定,其数值不应小于表2.1.1规定。
最小曲线半径(m) 表2.1.1
铁路等级 |
一般地段 |
困难地段 |
Ⅰ |
600 |
350 |
Ⅱ |
350 |
300 |
Ⅲ |
250 |
200 |
注:限期使用的铁路,其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Ⅲ级铁络的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小于表2.1.1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级铁路不得小于300m,Ⅱ级铁路不得小于250m。专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铁路,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80m;厂矿区内当场地狭窄,只使用小型机车车辆,其固定轴距等于或小于4600mm时,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m。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曲线半径可采用非整米数,其最小曲线半径应结合既有铁路标准比选确定。在困难条件下,按上述标准改建将引起巨大工程的个别小曲线半径,可予保留。
第2.1.2条 设计新线不应采用复曲线。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为减少改建工程,可保留复曲线。与之并行的第二线,如有充分依据,也可采用复曲线。
限期使用的铁路,在困难情况下,有充分依据时,个别曲线可采用复曲线。
增建第二线时,两线线间距不变的并行地段平面曲线,宜设计为与既有线经过校正的同心圆曲线。
第2.1.3条 直线与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结合该地段的行车速度和地形条件,按表2.1.3数值选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较长的缓和曲线。
改建既有线,在线路条件和建筑物限制等困难条件下,可在同一曲线的两端采用不等长的缓和曲线。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离时,如受最小圆曲线长度限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反向曲线的曲线半径:Ⅰ级铁路应大于2000m,Ⅱ、Ⅲ级铁路应大于1000m。
行车速度小于30km/h的铁路,其曲线半径等于或大于700m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小于700m时,应设20m的缓和曲线,但外轨超高不足10mm者,亦可不设。
保留既有复曲线时,如两个圆曲线的曲率差在Ⅰ级铁路大于1/2000、Ⅱ级和Ⅲ级铁路大于1/1000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根据计算确定。在特别困难时,亦可保留复曲线原状。
缓和曲线长度(m) 表2.1.3
曲线半径(m) |
缓和曲线长度 |
Ⅰ级铁路 |
Ⅱ级铁路 |
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 |
(1) 70(km/h) |
(2) 60(km/h) |
(1) 55(km/h) |
(2) 45(km/h) |
(1) 40(km/h) |
(2) 30(km/h) |
4000 |
20 |
|
|
|
|
|
3000 |
20 |
|
|
|
|
|
2500 |
20 |
20 |
|
|
|
|
2000 |
20 |
20 |
20 |
|
|
|
1500 |
20 |
20 |
20 |
20 |
|
|
1200 |
20 |
20 |
20 |
20 |
20 |
|
1000 |
20 |
20 |
20 |
20 |
20 |
|
800 |
30 |
20 |
20 |
20 |
20 |
|
700 |
30 |
20 |
20 |
20 |
20 |
|
600 |
40 |
30 |
20 |
20 |
20 |
20 |
550 |
40 |
30 |
30 |
20 |
20 |
20 |
500 |
40 |
30 |
30 |
20 |
20 |
20 |
450 |
50 |
40 |
30 |
20 |
20 |
20 |
400 |
50 |
40 |
30 |
20 |
20 |
20 |
350 |
60 |
40 |
40 |
20 |
20 |
20 |
300 |
70 |
50 |
40 |
20 |
30 |
20 |
250 |
|
|
50 |
30 |
30 |
20 |
200 |
|
|
|
40 |
40 |
20 |
180 |
|
|
|
40 |
40 |
20 |
150 |
|
|
|
50 |
50 |
30 |
第2.1.4条 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0m。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在困难条件下,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可减至14m。
第2.1.5条 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的最小长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及地形条件按表2.1.5的数值选用。
夹直线最小长度(m) 表2.1.5
铁路等级 |
一般地段 |
困难地段 |
Ⅰ |
50 |
25 |
Ⅱ |
45 |
20 |
Ⅲ |
40 |
20 |
注:限期使用的铁路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按上述夹直线标准将引起大量工程时,Ⅰ级铁路亦可缩短至20m。
第2.1.6条 增建的第二线,宜设在既有线一侧,如需换侧时,宜在曲线上或车站附近进行。
车站两端和桥隧地段线路的线间距变更,宜在附近曲线完成。条件不具备时,可在第二线用较大半径的反向曲线完成。
增建第二线时,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4m;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超高条件按表2.1.6的规定加宽。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并行时,直线地段线间距如两线间设高柱信号机,不应小于5.3m,如不设高柱信号机,可采用5m。曲线地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加宽。
曲线线间距加宽(mm) 表2.1.6
曲线半径(m) |
外侧线路曲线超高大于内侧线路曲线超高时 |
其他情况 |
4000 3000 2500 2000 1500 1200 1000 800 700 600 55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80 150 |
35 45 50 65 85 110 130 160 185 215 235 260 290 325 370 430 490 575 620 715 |
20 30 35 45 55 70 85 105 120 140 155 170 190 210 240 280 340 425 470 565 |
(Ⅱ)纵断面
第2.1.7条 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牵引种类、地形条件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牵引定数相协调,在采用限制坡度将引起巨大工程的地段,经过比选,可采用加力牵引坡度。
限制坡度和加力牵引坡度,一般不应超过表2.1.7所列数值。限期使用的铁路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
个别情况下,如有充分依据。限期使用的铁路,采用蒸汽牵引的最大坡度可用到30‰。
线路最大坡度(‰) 表2.1.7
铁路等级 |
限制坡度 |
加力牵引坡度 |
蒸 汽 |
内燃、电力 |
蒸 汽 |
内燃、电力 |
Ⅰ |
15 |
20 |
20 |
30 |
Ⅱ |
20 |
25 |
25 |
30 |
Ⅲ |
25 |
30 |
25 |
30 |
加力牵引坡度宜集中使用,并应与有机务设备的车站邻接。加力牵引坡度的数值应根据限制坡度、采用的机车类型和加力牵引方式计算确定。
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预计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变化,且轻、重车方向采用不同的限制坡度可以节省大量工程时,经过检算和比选,在轻车方向可采用大于重车方向所采用的限制坡度,但不得超过该级铁路的最大坡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列车制动安全;
二、在轻车方向列车运行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
三、满足区间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需要。
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如因降坡将引起大量工程,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证明可以利用动能以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通过的坡度,可予保留。
增建第二线时,对既有线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可作为行车方向的下坡线。
第2.1.8条 最大坡度应包括下列坡度减缓(或折减)值:
一、平面曲线(指未加缓和曲线的圆曲线,下同)范围内的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减缓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货物列车长度时:
当曲线长度小于货物列车长度时:
式中△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R——曲线半径(m)
I——减缓坡段长度,当其大于近期货物列车长度时,则l采用近期重车货物列车长度(m)
α——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
二、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的小半径曲线范围内,应考虑机车粘着系数的降低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坡度减缓值可按表2.1.8-1和表2.1.8-2采用。
电力、内燃牵引小半径曲线粘降坡度减缓值(‰) 表2.1.8-1
|
4 |
6 |
9 |
12 |
15 |
20 |
25 |
30 |
450 |
0.20 |
0.25 |
0.35 |
0.45 |
0.55 |
0.70 |
0.85 |
1.05 |
400 |
0.35 |
0.50 |
0.65 |
0.85 |
1.05 |
1.35 |
1.65 |
1.95 |
350 |
0.50 |
0.70 |
1.00 |
1.25 |
1.50 |
2.00 |
2.45 |
2.90 |
300 |
0.70 |
0.90 |
1.30 |
1.65 |
2.00 |
2.60 |
3.20 |
3.80 |
250 |
0.85 |
1.15 |
1.60 |
2.05 |
2.50 |
3.25 |
4.00 |
4.75 |
200 |
1.00 |
1.40 |
1.90 |
2.45 |
3.00 |
3.90 |
4.75 |
5.60 |
180 |
1.05 |
1.45 |
2.00 |
2.60 |
3.15 |
4.10 |
5.05 |
6.00 |
150 |
1.15 |
1.55 |
2.20 |
2.85 |
3.45 |
4.45 |
5.50 |
6.50 |
蒸汽牵引小半径曲线粘降坡度减缓值(‰) 表2.1.8-2
|
4 |
6 |
9 |
12 |
15 |
20 |
25 |
500 |
0.15 |
0.20 |
0.30 |
0.35 |
0.45 |
0.60 |
0.70 |
450 |
0.30 |
0.40 |
0.60 |
0.75 |
0.90 |
1.20 |
1.50 |
400 |
0.45 |
0.60 |
0.90 |
1.15 |
1.40 |
1.80 |
2.25 |
350 |
0.60 |
0.85 |
1.15 |
1.50 |
1.85 |
2.40 |
3.00 |
300 |
0.75 |
1.05 |
1.45 |
1.90 |
2.30 |
3.00 |
3.75 |
250 |
0.90 |
1.25 |
1.75 |
2.25 |
2.80 |
3.65 |
4.50 |
200 |
1.05 |
1.45 |
2.05 |
2.65 |
3.25 |
4.25 |
5.25 |
180 |
1.10 |
1.55 |
2.15 |
2.80 |
3.45 |
4.50 |
5.55 |
150 |
1.20 |
1.65 |
2.35 |
3.05 |
3.70 |
4.85 |
6.00 |
三、采用各种牵引种类的铁路,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长于500m的隧道,其坡度不得大于最大坡度乘以表2.1.8-3系数所得的数值。位于曲线地段的隧道,应先进行隧道折减,再进行曲线减缓。内燃、蒸汽牵引的铁路还应检算机车进入隧道的速度,如低于表2.1.8-4规定时,应在洞外设计加速缓坡。
各种牵引种类的隧道内线路最大坡度系数 表2.1.8-3
隧道长度(m) |
电力牵引 |
内燃牵引 |
蒸汽牵引 |
单机牵引 |
双机牵引 |
501~1000 |
0.95 |
0.90 |
0.90 |
0.85 |
1001~4000 |
0.90 |
0.80 |
0.80 |
0.75 |
>4000 |
0.85 |
0.75 |
0.70 |
0.65 |
注:蒸汽牵引的列车在相邻两隧道间走行不足30s时,应作为一个隧道长度选取通过速度。
四、改建既有线,如按上述规定减缓(或折减)将引起巨大工程时,可按本规范第2.1.7条超限坡规定处理,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2.1.9条 纵断面坡段的长度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断面宜设计为较长的坡段,一般不宜小于表2.1.9-1规定的长度,但因坡度减缓(或折减)而形成的坡段、缓和坡段、两端货物列车以接近计算速度运行的凸形纵断面的分坡平段和路堑内代替分坡平段的人字坡段以及枢纽线路疏解区,Ⅰ、Ⅱ级铁路可缩小至200m,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可缩小至100m。
坡度长度 表2.1.9-1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m) |
1050 |
850 |
750 |
650 |
550 |
450 |
坡段长度(m) |
50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最小坡段长度必须满足设置竖曲线的要求。
二、相邻坡段宜设计为较小的坡度差,最大不得超过表2.19-2的规定。
相邻坡段的坡度差(‰) 表2.19-2
铁路等级 |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m) |
1050 |
850 |
750 |
650 |
550 |
450及以下 |
一般情况下 |
Ⅰ |
8(5) |
10(5) |
12(8) |
15(10) |
18(12) |
20(14) |
Ⅱ |
10(6) |
12(8) |
15(10) |
18(12) |
20(14) |
25(16) |
Ⅲ |
|
|
18 |
20 |
25 |
25 |
困难条件下 |
Ⅰ |
10(6) |
12(8) |
15(10) |
18(12) |
20(14) |
25(16) |
Ⅱ |
12(8) |
15(10) |
18(12) |
20(14) |
25(16) |
30(18) |
Ⅲ |
|
|
20 |
25 |
30 |
30 |
注:①牵引机车功率等于或大于韶山Ⅰ型交流电力机车时,应选用不大于上表中括号内的数值。
②限期使用的铁路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Ⅰ、Ⅱ级铁路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4‰,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大于5‰时,应以圆曲线型竖曲线连接。竖曲线半径在Ⅰ、Ⅱ级铁路应为5000m,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应为3000m。
改建既有线时,如有充分依据,其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保留原数值。
竖曲线不应与缓和曲线重叠。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既有坡段系采用抛物线型竖曲线连接时,可保留不低于上列相应规定的既有线连接。在困难条件下,竖曲线可不受缓和曲线位置的限制。
第2.1.10条 有编解作业的车站和接轨站,在进站信号机前应设置起动缓坡,其长度不宜小于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除地形困难者外,其他车站也宜设置。
第2.1.11条 增建第二线与既有线在共同路基上,线间距不大于5m时,两线轨面高程宜为等高(曲线地段内轨面等高)。在困难条件下,个别地段可有不大于30cm的轨面高程差,但在易受雪埋的个别地段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15cm。道口处两线不宜有轨面高程差。在困难条件下,两线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10cm。线间距大于5m的并肩道口,在不增大两线间平台坡度的条件下,可加大两线轨面高程差。
改建既有线纵断面利用道碴起道时,起道高度不宜超过50cm。如需挖切道床以降低高程时,个别地点道床厚度可较规定减薄5cm。但最小道床厚度,土质路基不得小于25cm,石质路基不得小于20cm。
降低轨面高程不宜采用挖切路基的措施,仅在受建筑限界、建筑物构造限制及为消除路基病害地段,方可使用。
第二节 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Ⅰ)平面
第2.2.1条 车站正线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和车场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其曲线半径: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600m,Ⅲ级铁路不得小于5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500m,Ⅲ级铁路不得小于400m。
有技术作业(列检、给水、补机摘挂、制动试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