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内城市地铁工程建设的施工合同条件,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或沿用的,差别较大。因地铁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不可预见因素多、涉及范围广。通过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实践,对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事件的处理进行分析,探讨研究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地铁工程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地铁;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项目概况及背景
本案例合同为深圳地铁二期1号线车辆段房屋建筑桩基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对打入PHC管桩检测费用和合同竣工时间延长,向业主提出索赔。
合同PHC管桩工程总量为53.05万m,开工时间2007年12月28日,完工时间2008年6月30日,合同工期180日历天。业主于2008年2月向承包商提供进场施工条件。
2相关合同内容及规定
(1)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件》,均采用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的1999年第1版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应被视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应作为其一部分阅读和解释: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函;③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④合同条件;⑤业主要求;⑥图纸;⑦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的任何其他文件。但未规定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3)《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第五章【业主要求】计量与支付规范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打入预制PHC管桩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桩制作、运输;b.打桩、试验桩、斜桩、检测桩;c.送桩;d.接桩;e.桩孔填料、刷防护材料;f.清理、运输。
(4)合同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费项目清单均无桩基检测项目。但招标文件提出:承包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结合自身对工程的理解,自行调整、增减、修改措施项目清单项目。
(5)投标文件澄清、合同谈判时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根据业主发布的《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于桩基等关系结构安全的检测单位由业主指定,且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请投标人承诺。
承包商对业主澄清、合同谈判的回复:我司将严格执行《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于桩基等关系结构安全的检测单位由地铁公司指定。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我司负责的自检、材料送检等费用由我司承担,但不包括按规定须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具体的抽样比例、抽样位置、检测指标等由设计单位与业主、监理及质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6)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业主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打入预制PHC管桩必须进行专项检测”,其涉及专项检测工作的单位职责包括:
承包商的职责:对专项检测项目需按要求委托业主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及时按程序申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业主的职责:对承包商申报的检测单位进行审批;选定专项检测单位。
3承包商索赔
2008年4月13日,承包商完成PHC管桩打入工程量约29.8万m。为及时开展承台的施工,需对打入管桩进行检测,否则将影响工程进度和合同工期。承包商于2008年4月16日就桩基检测事项以《关于桩基检测问题的函》同时向业主和监理提出了增加费用580万元和竣工时间延长35天的要求。其中延长竣工时间,是完成打入桩从5.0万m(2008年3月4日)到29.79万m所需的时间。
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依据和理由:①建设部令第141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②《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对业主澄清、合同谈判问题的回复;③业主的《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④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无“桩基检测费用”子目的费用栏目;⑤《通用条件》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
4索赔处理
业主收到承包商《关于桩基检测问题的函》后,于2008年4月16日组织进行了承包商的费用和工期索赔申请的专题研究。
4.1对索赔竣工时间延长的处理
(1)根据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桩基检测开始时间的详细安排为:完成打入桩5.0万m时按规定向业主提出申报检测单位,经业主批复后开展检测,保证不因选择检测单位而影响工程进度。
2008年3月8日,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商申报检测单位,此时完成打入桩6.0万m。到2008年4月14日打入桩达29.8万m时,承包商才第一次向业主申报检测单位。
(2)业主否决承包商索赔竣工时间延长。依据是:《通用条件》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提交此类未来事件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提出建议。”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①承包商未按对业主澄清、合同谈判的回复进行工作;②承包商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理由不成立;③承包商提出竣工时间延长的原因不符合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
鉴于以上三条理由,业主否决承包商对竣工时间延长的索赔。同时,为保证合同工程按期完工,确保车辆段及时接车并达到调试车辆的要求。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书面提醒承包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修改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工;否则业主将根据合同条件第2.5款【雇主的索赔】、第8.6款【工程进度】和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按误期损害赔偿费标准提出索赔。
4.2对费用索赔的处理
4.2.1各方对合同的理解分歧承包商的理解及处理意见:
①业主有关管理规定中业主的职责:选定专项检测单位。②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未含桩基检测项目。承包商未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填报桩基检测项目及其费用。③建设部令第141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④承包商对业主澄清、合同谈判的回复: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我司负责的自检、材料送检等费用由我司承担,但不包括按规定须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⑤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包含有合同金额的“投标函部分”位列第二,包含有计量与支付规范的“业主要求”位列第五。虽然合同协议书未规定文件组成部份的解释顺序,应该认为“投标函部分”优先于“业主要求”。⑥由于合同工期仅有短短6个月,为满足工期,承包商穷尽一切办法赶工,未及时申报检测单位,在一定程度上情有可原。因此,桩基检测费由业主支付较合理。
业主的理解及处理意见:
①打入预制PHC管桩的工作内容中包含了检测桩的工作内容。②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可自行调整、增减、修改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和费用。③根据合同条件第4.10款【现场数据】和第4.11款【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的规定,综合考虑,虽然合同金额中无桩基检测的具体报价,可理解为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中已含桩基检测费。
4.2.2邀请专家进行专题会审
鉴于对桩基检测费用是否由业主支付,相关各方有不同意见。业主考虑到:①合同价中不含桩基检测费用,且此项费用确需由承包商支付给桩基检测单位;②业主支付承包商费用并未造成业主多付费用;③检测费用约500万元,如一味坚持由承包商承担,业主担心拖延合同工期;④合同文件对桩基检测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不清晰。
从深圳地铁工程的大局出发,为慎重起见,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征得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业主于2008年4月25日邀请深圳市有关桩基工程、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对桩基检测费用的处理进行专题会审。
专家组会审主要意见: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建设部令第141号文、业主有关管理规定,初步判断桩基检测费用不应由承包商承担。
4.2.3决策和处理
(1)按照深圳市《建筑桩基检测规程》、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一次性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必须进行招标”规定。本合同工程的桩基检测工作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桩基检测单位。
由于工期紧迫,如按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桩基检测单位,本合同工程就需要暂停约3个月,合同完工时间要推迟到2008年10月底,将严重影响地铁1号线续建工程车辆段整体工期,车辆段将不能按期接车、调试,地铁1号线续建工程不能按时开通。
(2)2008年4月27日,业主就桩基检测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初步决定桩基检测工作采用直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工程业绩的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08年4月30日专题报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08年5月4日以深建市场〔2008〕50号文回复,同意将桩基检测工作直接委托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业主随后按规定委托桩基检测合同谈判,最终商定合同价格为497万元。
5体会认识
5.1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1)深圳地铁二期1号线续建工程项目总工期非常紧迫,超越了地铁工程的合理工期。因此在项目建设中的设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等建设管理的许多环节上,需要顾及到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灵活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能只是一味地、机械地、教条地生搬硬套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为确保工程质量,桩基检测必须实施,业主在处理此类合同未明确的费用时,除必须执行合同规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外,还须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向政府及行政、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告,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帮助。如果没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支持和帮助,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是难以顺利推进的。这样的处理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
(3)虽然本案例的项目建设管理是企业行为,因投资来源于政府财政,决定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必须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项目建设的保驾护航。建设主管部门以深建市场〔2008〕50号文批复同意业主直接委托桩基检测工作,充分说明政府、业主在处理工程建设问题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从工程利益出发的态度,最终达到了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也是和谐的体现。
在处理工程问题时,按照既符合法律、合同规定,又合理、灵活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工程各参建方的积极性,使工程建设达到“安、快、好、省”的终极目标,这也是我国国情决定的。
5.2资源不足的局限性
“十一五”后期,我国有20多个城市同时在建地铁工程,符合地铁建设资质、能力、业绩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都严重不足,业主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同样非常缺乏。加上地铁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涉及范围广专业多,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物质情况千变万化。业主在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源、时间资源上受到了严峻考验。在勘察设计管理、招标投标、监理管理、现场施工管理、合同及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等各个方面,业主建设管理资源同样捉襟见肘。
6分析总结
(1)当初编制招标文件时业主不同职责部门各自负责招标文件的不同部分,受到了人力资源、协调统筹、招标时间、专业技术能力、合同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在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对桩基检测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界定不清晰。承包商和业主根据各自对合同文件不同部分的理解提出各自的理由。
(2) 本案例合同工期6个月内完成打入桩约53万m,已经远远超出同类工程的合理工期和固有规律,项目建设管理要符合工程项目本身的规律并发挥参建各方能力,还应尊重工程项目建设本身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规律性。
(3)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对合同文件有关内容的理解有歧义,对事件的处理意见有差异,事涉费用近500万元。在相关各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业主将此事件报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取得支持,达到了解决问题的目的,维持了合同的严肃性,实现了工期目标。回想当初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该积极从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出发解决问题,减少考虑开脱或避免与事件责任的关系或责任。从工程建设管理本身看,反映了我国当前建设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4)国内地铁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多为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就必须适应项目所在地建设市场管理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的人文和社会环境,对业主的工程管理、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监理工程师等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参与方必须熟悉、掌握施工合同条件,灵活、合理地运用;同时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处理好合同各方的关系和复杂社会关系。
(5)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等相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有的不了解FIDIC条款,不能正确、合理引用,对地铁工程采用FIDIC条款提出疑义,认为FIDIC条款间相互引用、交叉复杂,不方便使用; FIDIC条款不适用我国国情和体制;FIDIC条款翻译语言不好理解、翻译的专业术语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对此,建议加强FIDIC文献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在大专院校开设专业课程。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已是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其条款严密、系统性强、可操作性强,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责任、风险分担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其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形成了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世行贷款项目引用FIDIC条款以来,已经被我国工程界接受,并逐步在国内工程建设领域使用。FIDIC《合同条件》可以运用在地铁工程建设的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计或采购与施工合同中。
但FIDIC合同文本是以英美法律为基础的,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有一定的差异;它采用单价计价和结算,对总价包干合同、BOT合同及BT合同,必须在合同通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结合工程实际编写专用条件。FIDIC条款使用应结合国情,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质检、安监及其他建设管理的行为是必要的、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也是达到工程建设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