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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质量出了问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2-08-08 22:23

质量出了问题怎么办
 
      确保施工质量是承包人顺利索赔的前提。工程施工中出了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如果承包人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前有重庆彩虹桥 、 上海 “ 楼 脆脆”,后有杭州地铁坍塌、成都“楼歪歪”,现有万科楼裂裂,豆腐渣工程时有发生。确保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确立的第一顺位的原则,这也是承包人索赔的前提。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施工期、竣工交付、保修期(包括缺陷责任期)、合理使用寿命期四个阶段。施工期内,承包人质量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其中约定质量义务为持续地按照合同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工程;法定质量义务包括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检验建材,不合格不使用;隐蔽验收,试块取样检测等。
      工程质量由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等三种质量组成。该三种工程质量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人负责勘察质量,设计人负责设计质量,承包人负责施工质量。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尽到法定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有:承包人过错、分包人过错,发包人过错、监理人过错、设计人过错及勘察人过错。在施工合同中,监理人过错、设计人过错、勘察人过错一般划归发包人过错,分包人过错一般划归承包人过错。
      尽管有上述规则,工程施工中出了质量问题,承包人究竟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如果承包人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承包人过错——施工方案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索赔困惑】承包人按照经过发包人、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责任如何承担呢?
      【索赔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第4.1.4款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某年6月,发包人恒天置业与承包人三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开挖期间边坡稳定和桩基安全。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制定了大楼基坑的开挖方案,另外双方也约定由承包人对开挖施工进行统一调度。设计单位批准该开挖方案,监理公司也同意据此施工。7月9日,大楼基坑据此开挖,7月11日出现边坡坍塌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停工。次年4月,政府委托专家调查组对该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认为过早开挖和采用不合理的开挖方式是导致事故的首要原因,决策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质量责任,承包人未能与发包人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06)
      【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基坑开挖和确保基坑开挖期间边坡稳定及桩基安全依约均是承包人义务。作为开挖方案制定者、实施者,承包人自己施工并调度,是基坑开挖的决策方,应对施工方案不合理导致的质量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第31.4款等惯例,工程师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质量义务。虽然该开挖方案得到了设计单位的批准和监理公司同意,但并不能减免承包人质量义务。判例中,最高院判决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索赔支招】首先,要严格把关好自己制定施工方案的可行关、安全关和经济关。其次,对于发包人的特别施工要求,比如要求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承包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示其中风险,并保留签收发送记录。最后,如因不明地质等按约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而需修改施工方案的,可以向发包人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发包人过错——甲供材料及甲指工程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索赔困惑】只要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发包人就不分青红皂白要求承包人承担承担返修等质量责任,对此,承包人该怎么办呢?
      【索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发包人景海房产与承包人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工程所用水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首先提供了某批次的固力牌水泥30吨,并提供了质保单,承包人进行了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接着,发包人又提供了同品牌水泥50吨,并声称前后两次提供的水泥是同批次的,可以以其提供的同批次的质保单作为证明。规范规定,承包人对于不同批次的水泥应当分别检验其质量。但是由于发包人提供了同批次的质保单作为证明,承包人认为既然前后两次发包人提供的水泥是同批次的,就没有予以检验而直接浇筑。浇筑完毕后,发现发包人第二次提供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属于劣质水泥。因此造成锦海大厦第11至第14层爆破后重新浇筑,在业界和社会引起了重大反响。后来,双方因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承包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89)
      【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承包人没有检验水泥,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因发包人伪造水泥的同批次质保单而没有检验水泥,不应承担质量责任。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承包人对甲供材的质量检验义务,是建立在发包人依法正确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发包人弄虚作假,提供伪造的前后两批水泥属于同批次的质保单,使承包人误以为水泥属同批次,没有按照规范规定再检验,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甲供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判例中,上海二中院认为承包人没有检验第二批水泥的原因是发包人对质保单作假而造成的,承包人不承担质量责任。
      【索赔支招】首先,要分析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只要不是施工原因及其他未尽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引起的质量问题,承包人都可以书面告知发包人。其次,如果各方对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有不同意见,承包人可请发包人委托专业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原因。最后,在施工中,凡是非承包人原因的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该以书面方式提醒发包人,以规避自身过错。
 
      缺陷返修——不影响使用且维修返修费用过大的缺陷工程可以折价处理
      【索赔困惑】施工期内出现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承包人依约应承担返修责任,但是返修费用过高且不返修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索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某年12月,发包人西辞教育与承包人江泽建工签订总价为1650万元的宿舍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次年9月,在工程尚未验收情况下,应发包人要求,江泽建撤离施工现场。其后,工程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年初,因发包人拖欠1500万元工程款,承包人提起诉讼。发包人因为宿舍楼层高不符合合同要求,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加固费3800余万元。法院分别委托三家专业单位出具了三份鉴定结论。其中,质量结论是:宿舍楼层高误差10多公分;加固维修方案是:将框架柱截断,后用千斤顶同步顶升,最后焊接钢筋、浇注混凝土;加固修复费是38491190元。(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93)
      【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影响安全使用,最多只宜折价补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的安全使用,应当予以修复加固。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后,承包人依法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但未违反国家强制质量标准,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宜认为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包人无需承担质量责任。即使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这也是一种不符合同约定但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质量问题,因修复成本明显偏高,按照公平原则应该折价处理。判例中,浙江高院最终未采纳加固方案,而是酌情判决承包人折价补偿发包人50万元。
      【索赔支招】首先,要大致评估维修方案和维修成本,确定返修是否成本过高;其次,要确定不维修是否不影响使用,可以请专业单位认定该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质量问题,其性质为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最后,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不返修而适当降低合同价,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仲裁解决。
      没有合格的施工质量,就难以顺利索赔。更何况,较大施工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及承包人所应承担的损失将吞噬承包人利润,导致承包人亏损甚至破产。所以,一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要分清质量原因并选择合适的补救方法,另一方,承包人更要避免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并且避免自身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