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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实施之得失

2011-01-28 17:06

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实施之得失
 
【摘  要】研究目的:深圳地铁3号线建设中采用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取得了一些较大的成效,体现出了一些突出的优势。本文介绍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日后其它地铁工程的开展提供参考。
研究结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地铁工程实践的过程中,反映出许多优点,主要为减少工程变更、节约工程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便于衔接设计与施工、利于优化设计方案等。同时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研究管理风险和防范对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何配套、招投标法和规定如何适应、研究制订相应的标准合同范本等。
【关键词】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深圳地铁3号线工程已经进入了收尾阶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在经过实践之后证明是成功的。虽然设计施工总承包在国内还并不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但是从该模式体现出的优势中可以看到,它是可以为以后其它地铁工程所借鉴或引用的。在全程参与深圳地铁3号线建设之后,笔者总结出一些切身的感受,认真分析了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得与失,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简称DB)是工程总承包方式之一,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1、关于工程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方式和“设计施工(D-B)总承包”方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点如下:
      (1)避免了设计、施工分别由不同的组织来管理和操作,而造成相互脱节、相互制约的现象;
      (2)有利于设计、施工的整体方案优化;
      (3)有利于设计、施工的合理交叉、动态连续、缩短建设周期;
      (4)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能有效地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进度、质量和费用的综合控制;
      (5)有利于积累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水平,为业主和社会创造更好的效益。总之,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在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和保证质量方面具有明显优点。
2、地铁3号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概况
      地铁3号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采用是的施工总承包商牵头、设计单位分包施工图设计的模式。有9个标段采用这种模式,其中有2个地下车站与隧道区间标段、5个高架车站与桥梁区间标段、1个轨道及接触轨标段。这些标段的扩大初步设计由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都由总承包负责。
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自2006年10月3102标招标完成并实施起,目前已实施3年多时间。由于业主在合同签订前期作了大量、周密细致讨论,形成了一套系统、科学的合同文件,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严格履约,到目前为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展顺利,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在我国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还处于探索阶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3、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成效
3. 1 降低工程投资,减少工程变更审批时间
      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商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承包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优化设计方案节省工程投资,同时承担大多数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增减。由于大多数施工图设计变更属承包商原因工程变更(目前仅发生4项由于业主原因变更增加造价、1项由于业主原因变更减少造价),业主无需支付这部分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加费用,只需审核这些变更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在合同允许范围内,降低了工程投资,大大减少了工程变更审批时间。
3. 2 施工图设计审批流程与施工准备合理交叉、有效搭接,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一般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是由业主委托施工图设计,一个合同段的全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最后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按图施工,其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而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施工图设计由承包商(工点设计院)完成,在满足初步设计方案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出图、分阶段报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报批过程中承包商就做好了施工准备,同时由于施工图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同属一个总承包单位,相互之间通过内部沟通和协调,加强了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协调,减少了施工队伍熟悉、领会设计意图和设计图纸的时间,相对缩短了工程建设周期。
3. 3 避免设计、施工相互脱节,相互制约
      在总承包单位协调下,工点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在保证不违背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设计方案可以更好地切合施工队伍的施工优势,同时施工队伍提前介入施工图设计可以使其施工方案更好地体现设计意图,保证设计与施工更好地衔接。
3. 4 有利于设计、施工的整体方案优化
      工点设计院为保证其施工图设计更好地体现施工队伍的施工优势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常常需要在合同允许范围内不断优化设计方案,施工队伍的施工方案有了工点设计院的参与和指导,亦会不断优化施工方案以更好切合设计方案。
      以3102标段为例,可以明显看出这一优势所在。该标段主要施工范围包括翠竹站、田贝站、水贝站3站三区间。其中田贝站位于翠竹路与田贝四路、太宁路交叉路口地下,身处深圳市罗湖区商住、商业老区,建筑物密集,交通繁忙,施工环境复杂。该公司在认真调研分析、多方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将承建田贝站90 m的暗挖区改为明挖区施工,大幅降低了工程安全风险级别和施工成本,赢得了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赞扬。
      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该车站采用明挖法+盖挖法施工,其中一半以上的部分采用盖挖法施工。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从施工现场角度来看,自车站南端开始至水贝一路结束的范围均为盖挖施工,没有可以使用的施工场地;而且根据交通疏解的要求,该区域要倒边施工,在半幅施工的结构内侧无法布置大型设备,车站无法组织施工。从成本的角度来看,采用盖挖法的投入很大。
      在依照投标方案作业区难以施工的情况下,该公司仔细研究、调查现场、走访社区,在取得可靠数据后,积极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多方面沟通,尝试改变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工法。而若要改变工法,涉及到的设计单位有总体、工点、前期疏解、前期管线、绿化设计处、交通研究中心等多家,该公司又将想法与以上单位一一进行协商,取得了各家认同。工程由初步确定工法可以适当调整,到专题会上各家一致赞同项目部的提议,将90m的盖挖区改为明挖区。
      本次工法改变,不仅让投标方案中原本无法施工的作业区变成可以而且方便施工,也使工程安全风险级别降低,质量、进度方面都有了可靠保证,同时施工成本大幅度降低。甲方拆迁受阻之处也由于工法的改变得到了规避,真正做到了各家受益。
4、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存在问题
  任何一种模式都是在工程实践中形成的,在相应的条件下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样,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些问题有待研究,需要不断完善,这些主要问题是:
      (1)法律法规有些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要进一步研究管理模式可能遇到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3)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执法、监督如何配套;
      (4)政府关于招投标的规定如何改进并配套;
      (5)设计招标的组织方式、设计深度、设计过程中的组织机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
      (6)合同条件需要创新探索,包括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各方面,要制订标准合同范本;
      (7)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设计与施工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
5、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结合地铁3号线的实践,建议如下:
      (1)建议方案设计评审稳定后,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用地选址意见书》,政府国土部门核发《国土预审意见书》。
      (2)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方案阶段)应加深,建议针对轨道交通的特点,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总体设计文件编制组成深度与内容》,目的是在此阶段基本稳定线、站位及规模、标准。
      (3)初步设计审查后,政府下发初步设计政府审查意见。同时,规划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核发《用地方案图》,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
      (4)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一般城市都成立轨道办)牵头编制《初步设计政府审查要点》,以便各相关职能单位能及时的提出相关意见,在初步设计修编阶段及时稳定设计。
      (5)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勘察报告编制组成内容与深度要求》,包括测量、岩土勘察,特别是地下构筑物的调查。
      (6)《初步设计编制组成内容与要求》中,应重点明确工程可行性,特别是前期工程(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绿化迁改)对主体的影响,即在初步设计阶段,能稳定周边条件。
      (7)目前国内同时具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和设计资质的企业为数不多,而且设计资源严重缺乏,因此针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建议允许总承包商选择设计分包商时可以多对一。而目前国家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及合同法中规定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分包单位只能参与一家投标。
      (8)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编制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模板及设计分包协议模板,完善制度。
      (9)建议以设计为龙头,优选承建商。建设工程设计是贯穿从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投产总结的全过程。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投资目标的体现(初步设计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 ~95%,技术设计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5% ~75%,施工图设计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 ~35% )。工程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设计质量,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功能、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甚至对工程项目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鉴于施工总承包商的设计管理能力的培养和形成需要一定过程,建议在今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中采用以具备较强实力和设计经验的大型设计单位牵头、优选合格的施工承包商组成联合体为设计施工承建商,最大限度发挥设计单位的主观能动性。
      (10)建议延长招投标准备工作时间,业主做足前期工作,承包商理性投标。由于地铁3号线工程总体计划限制,工程建设各个阶段时间均有相应压缩,业主招标准备工作时间紧张(从启动招标工作到招投标截止约4个月时间),会对工程的认知不充分,导致对工程风险预估不足,从而就不可能充分提示和引导承包商认识工程风险;承包商备标时间不充分(一般约45 d),来不及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岩土勘查资料、招标图纸和现场调查和现场补勘,对工程风险预估不足,投标费用就会考虑不充分。
      建议延长招投标准备工作时间,从启动招标工作到招投标截止应保证在8~10个月时间,其中给投标人备标时间应在90 d,以利业主和投标人充分认识招标工程,合理预测工程风险。
      (11)建议合同中要体现业主承包商风险共担、利益均占原则,实现共赢。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将工程变更按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分为业主原因工程变更和承包商原因工程变更,明确规定承包商原因工程变更不调整合同价款。考虑到承包商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建议在今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中,明确界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责任,并按“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合理划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风险范围。划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风险范围时,定量描述承包商承担风险包干范围(可按该类风险发生的单次事件或单项变更造成承包商成本净增加在合同额±5%以内时由承包商承担,超过部分由业主承担),并在招标上限和合同价中计列风险暂列金额,实施过程中按实际支付。
      (12)简化设计施工总价包干合同报价及计量支付体系,推行里程碑付款方式。现行招投标法规和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地铁3号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在招标设计时采用了业主编清单框架、投标人编清单并按清单报价,由于业主未给定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且招投标期间投标人未做详细施工图方案设计,承包商投标期间编制的清单及其报价,不具备可用性,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量清单更新。期中支付按月计量,花费大量资源和时间。承包商总是千方百计多计量以便“早收钱”,业主也需花大量精力严格审核,而实际上许多现场项目都难以合理准确地计量支付。
      建议简化设计施工总价包干合同报价及计量支付体系,业主在招标时针对每个合同工程编制工程项目清单(含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并根据合同建安费概算组成,划分每个单位工程费占总合同价百分比,然后对各单位工程根据工期计划设定里程碑工期节点,并对各个节点划分费用百分比。承包商投标报价时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详细报价,该清单及详细报价仅供承包商自行分析合同工程造价成本并指导其施工,实际施工时按里程碑工期节点完成情况付款或在里程碑工程节点完成前按时程付款,取消其中计量支付。
6、结论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合同模式,对于工期、变更、投资、管理等方面都有一定优势。虽然不可否认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善之处,但是从取得的显著成果来看,这一模式是值得地铁建设行业研讨以及应用的。全国已经迎来地铁建设的高峰期,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不断地将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出来,以便研究更为合理和完善的建设和管理模式,提高地铁建设效率,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轨道交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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