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协会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国节能协会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城轨节能专委会”)。
第二条:宗旨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搭建沟通与交流平台;遵循建设与节约能源并举的发展思路,以轨道交通行业节能发展为导向,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实际节能为重心,团结致力于城市轨道交通节能创新的建设运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校、行业知名专家和节能设备生产企业等,发扬学术民主,树立良好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开展轨道交通行业节能领域的调查研究、技术创新与交流、标准制定、咨询宣传、培训服务、应用推广等。引导轨道交通行业正确的节能发展方向,带动行业节能技术创新,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节能进步,为节能减排贡献力量。
第三条:性质
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节能协会,是中国节能协会批复的唯一、城市轨道交通节能领域从业人员学术交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定位
城轨节能专委会在中国节能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理事长和秘书处
中国节能协会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设在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5号;邮编: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节能发展动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城市轨道交通节能情况与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方案与建议。二、配合中国节能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政策及相关标准等。三、城轨节能专委会负责收集并传播国内外轨道交通节能技术与信息,以沙龙、技术专题报告、科研成果汇报、管理经验介绍以及解读国标、行标等方式举办技术论坛,进行互动交流。四、城轨节能专委会组织召开年会、技术交流论坛等,年会每年1次,技术论坛每年1-2次,由城轨节能专委会研究策划专委会年会、轨道交通节能领域技术交流论坛等活动的具体事宜。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节能和绿色轨道示范线工作,编制技术与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节能运营效果评估等。六、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节能方面优秀设计项目、优秀论文、优秀工程管理项目的评选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积极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节能评估等相关的业务工作。七、积极发展会员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八、把握轨道交通建设节能需要,从工程建设实际出发积极组织技术交流与培训、产品与工程节能技术评议、节能产品信息介绍、咨询服务等活动。推广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行业节能发展,帮助会员单位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不断提高行业整体节能技术水平。九、负责收集、整理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能耗数据,发布行业数据和信息,编辑出版信息性、科普性、专题性的技术资料促进业内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组织机构
一、城轨节能专委会工作由城轨节能专委会主任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会职权要求行使权力。二、城轨节能专委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和宣策部,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执行。三、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合作的具体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协调解决。四、与社团合作的具体事项由宣策部负责进行谈判解决。五、与企业合作的具体事项由会员部负责进行谈判解决。六、城轨节能专委会的具体活动由城轨节能专委会选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第八条:主任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城轨节能专委会管理办法;二、讨论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城轨节能专委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五、决定城轨节能专委会终止事宜;六、讨论会费等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第九条:专委会负责人原则性条件要求
城轨节能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肩负专委会重托,发扬敬业、团结、服务、奉献精神,互相协调促进,职能部门应该按照专委会的要求,做好城轨节能专委会工作。城轨节能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在节能空调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热心城轨节能专委会工作,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一、城轨节能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二、城轨节能专委会的主任委员由中国节能协会任命。三、城轨节能专委会的副主任委员,由各会员推荐,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一届一般五年,可以连任。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主任委员会和协调会。二、执行主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三、审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决定城轨节能专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决定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五、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六、领导城轨节能专委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制订相关管理制度。七、决定城轨节能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换届选举
每年举行一次主任委员会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换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三条:秘书长职权
城轨节能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城轨节能专委会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活动计划制定。三、落实决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十四条:职能部门
城轨节能专委会设置两个职能部门:会员部、宣策部,统一由城轨节能专委会秘书处管理。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类型
城轨节能专委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任期一届五年。第十六条: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节能协会章程和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二、有加入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的意愿。三、在轨道交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轨道交通节能事业发展。四、致力于城市轨道交通节能创新的单位与从业人员,主要是(包括但不限于)经验丰富的建设运营单位、综合实力一流的勘察设计单位、技术领先与科研力量雄厚的高校院所、行业知名专家和节能设备研发与生产实力强的生产企业等。第十七条:入会程序
一、按照中国节能协会规定办理入会程序。二、经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三、由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四、由城轨节能专委会颁发会员证。第十八条:会员权利
一、城轨节能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城轨节能专委会的活动。三、获得城轨节能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城轨节能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九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城轨节能专委会的决议。二、维护城轨节能专委会的合法权益。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城轨节能专委会委托的工作,提供行业节能发展的相关数据与资料。四、单位会员按照中国节能协会相关规定交纳会费。五、关心城轨节能专委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二十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城轨节能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二、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中国节能协会章程和城轨节能专委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城轨节能专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二十一条:会费管理与经费使用原则
会费管理与经费使用按照中国节能协会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节能协会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节能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